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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爾公司顏色組合商標糾紛宣判
2013-12-24 14:07:40

 

迪爾公司顏色組合商標糾紛宣判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

 

 

 

認為自己注冊的顏色組合商標受到侵害,迪爾公司將兩家重工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二中院一審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迪爾公司45萬元。

 

 

 

 

據悉,此案是《商標法》將顏色組合商標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以來,法院認定的全國首例侵害顏色組合商標專用權案件。

 

 

 

 

迪爾公司訴稱,2009年3月,其“綠色車身,黃色車輪”顏色組合商標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聯合收割機、拖拉機等。2011年,他們發(fā)現九方泰禾國際重工(青島)股份有限公司和九方泰禾國際重工(北京)有限公司在生產、銷售以及在網站上宣傳其商品時,使用了與原告公司相同的顏色組合商標,構成侵權。

 

 

 

 

庭審中,被告公司稱,涉案商標是指定顏色的圖形商標,而不是顏色組合商標,被告在收割機上沒有使用涉案商標。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顏色組合商標可以區(qū)分不同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其使用一般應與商品相結合,具體形態(tài)可隨商品本身形狀不同而改變。兩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收割機上使用的顏色組合,與原告的顏色組合商標進行比較,綠色和黃色使用位置相同,排列組合方式一致,顏色基本無差異,整體形象、表現風格均十分接近,視覺上無實質性差別,構成商標相同。法院依法做出了判決。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