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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商標案法國卡思黛樂被判處千萬賠償
2013-07-30 23:04:26

歐洲最大葡萄酒生產企業(yè)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公司(下稱“法國卡思黛樂”)進入中國市場15年后,業(yè)績一直突飛猛進,但如今卻因剛進入中國市場時的一個疏忽,在一場“卡斯特”商標侵權案中被判處數千萬元的巨額賠償。而對于這個判罰,法國卡思黛樂表示不服,并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昨日,該商標侵權案中的原告方之一的溫州商人李道之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對于法院的具體判決不便再做評論。

  62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fā)二審判決書,對李道之等原告訴法國卡思黛樂等被告“商標侵權”一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內容主要包括判令法國卡思黛樂向原告賠償3373萬元等。

  此案源于200910月,李道之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國卡思黛樂及其中國代理商,此案涉及總金額超過2億元。20124月,溫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國經銷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標,判令其賠償上海班提酒業(yè)公司和李道之3373萬元,其后,卡思黛樂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訴。

  記者查詢中國商標網獲悉,199897日,溫州五金交電化工(集團)公司酒類分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提交了“卡斯特”商標的申請。最終,“卡斯特”三個字的中文商標轉到了李道之個人名下。

  1998年,法國卡思黛樂以投資設立灌裝廠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2001年,卡思黛樂又聯手中國葡萄酒企業(yè)張裕A000869.SZ)創(chuàng)立煙臺“張裕卡斯特酒莊”。2011年,卡思黛樂出口到中國市場的葡萄酒已達到3000萬瓶。

爭議

   對于此次浙江省高院的二審判決,法國卡思黛樂方面近日對記者表示,一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環(huán)節(jié)上均存在偏頗之處,并且法國卡思黛樂方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能依法享受公正平等的法律權利。而二審法院卻置上述意見于不顧,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法國卡思黛樂方面對此深感失望,并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法國卡斯黛樂中國區(qū)總裁殷凱對記者表示,首先,可以從李道之旗下的上海班提酒業(yè)全年營業(yè)額來推斷出其用于品牌建設和商標宣傳的費用是極其有限的,“卡斯特”不可能達到知名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法國卡斯黛樂侵犯不知名的商標無利可圖,也沒有這樣的主觀故意。

  “李道之方面對于發(fā)起各類法律訴訟的熱情似乎已經遠遠超過了對自身所經營業(yè)務的關注程度。”殷凱表示,僅就本次訴訟所涉的上海班提酒業(yè)公司而言,如果計入本次訴訟所判處的賠償金額,他們從“官司制造機”的身份中所獲的利益實際已經遠超從公開渠道查閱到的企業(yè)主營業(yè)務經營收益。

  卡思黛樂方面提供的上海班提酒業(yè)工商年檢數據顯示,上海班提酒業(yè)有限公司2006年、2007年、20083年的銷售收入分別為334萬元、423萬元和1042萬元,凈利潤分別為-41.6萬元、8.4萬元、20.1萬元。

  對于這幾年上海班提酒業(yè)對卡斯特商標宣傳推廣上的投入,李道之昨日對記者表示,他已不記得了,他同時反問,法國卡思黛樂方面這幾年又有多少投入呢?

 

  除此之外,法國卡思黛樂方面還質疑此次訴訟的證據存在一定的問題。殷凱認為,法院在后續(xù)的判決內容中,在李道之方面未能提交任何同批次、同時段“侵權”實物這一必要證據的情況下,僅出示了溫州當地工商部門對溫州泰順縣一個個體商戶銷售的產品做出的行政處罰通知書,“在此次訴訟中地位如此重要的證據,卻沒有實物,我們無法保證這個個體商戶銷售的這幾瓶酒是我們生產的,是不是假酒。”殷凱表示。

  殷凱還說,在此次訴訟過程中,溫州市中院為李道之方面到各地海關提取了大量法國卡思黛樂公司的海關數據作為訴訟證據,但殷凱認為,僅憑內容簡略的海關進口報關單據來認定侵權,并判處法國卡斯黛樂進行巨額賠償失之偏頗,這種所謂“侵權”的單據根本不會進入公開的市場銷售環(huán)節(jié),不是公開的文件,普通公眾沒有機會看到這些文件,海關報關單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侵權的證據。

  李道之對此回應稱,他對法院的具體判決不做評價。

  殷凱認為,與“卡斯特”三字有所關聯的商譽確實存在,但這一商譽既不是附著于中文“卡斯特”商標之上,也絕不是由這一商標的持有者李道之所創(chuàng)立,而是法國卡思黛樂和中國合作伙伴張裕共同建立的,這是中國葡萄酒市場一樁早有定論的公案,這一宣判不是來自于某家法院,而是由中國葡萄酒市場的所有消費者和經營者共同作出的。

  擁有多年葡萄酒業(yè)從業(yè)經驗的智德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德惠對記者表示,無論是普通消費者還是業(yè)界人士,了解“卡斯特”,基本都是從法國卡思黛樂與張裕A合資的張??ㄋ固鼐魄f前幾年所做的一系列廣告得知的,而對于李道之,業(yè)界了解的有限。

  除此之外,殷凱說,在一審的審理過程中,溫州市中院響應李道之方面的要求,花費大量人力、物力為其提取大量海關數據等證據,但卻拒絕響應法國卡思黛樂公司方面關于讓李道之方面提交對“卡斯特”商標的使用情況等證據的要求。在浙江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中,明確指出一審“原判在程序上存在不當之處”,卻依然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殷凱認為,這顯著違背了程序正義的法制原則。

  殷凱還對記者透露,李道之曾前后兩次試圖向法國卡思黛樂方面兜售“卡斯特”中文商標。

  法國卡思黛樂方面表示,其從公開的資料查詢獲悉,以李道之本人名義或旗下企業(yè)名義而注冊持有的酒類商標,多達數百個之多,這其中大量存在與國際知名品牌或其中文譯名相同或相近的現象。對于這一指責,李道之昨日對記者表示,如果他惡意搶注商標,這些涉及的企業(yè)完全可以向他發(fā)起訴訟,但是沒有這種情況發(fā)生。

  作者:林向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