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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jīng)許可使用商標門店招牌構成侵權 上海商標注冊|上海注冊商標|上海律點商標事務所
2013-03-16 18:45:44

未經(jīng)許可使用商標門店招牌構成侵權 上海商標注冊|上海注冊商標|上海律點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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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該案涉及的商標是家喻戶曉的白酒品牌—“茅臺”。

 

東坡區(qū)某煙酒茶經(jīng)營部未經(jīng)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許可或授權,擅自在其門店招牌上使用了與貴州茅臺注冊商標一致的“貴州茅臺”文字和“MOUTAI上紅下藍”圖形。貴州茅臺認為該經(jīng)營部這一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且屬于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經(jīng)營部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該經(jīng)營部業(yè)主認為其銷售的白酒是正規(guī)渠道進貨而來,且系貴州茅臺下屬子公司生產(chǎn)的白酒,所以使用“茅臺”的文字或圖形商標并不侵權。

 

對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經(jīng)營部在其門店招牌上完整、顯著地使用了“貴州茅臺”文字和“MOUTAI上紅下藍”圖形,從左至右分別為:“MOUTAI上紅下藍圖形、貴州茅臺集團、某經(jīng)營部”。此種使用并未取得貴州茅臺的授權或同意,屬擅自使用。同時,貴州茅臺的文字和圖形商標與其商鋪名稱并列排放,客觀上會使得普通消費者在認知上對權利主體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認為其系貴州茅臺的特許經(jīng)銷商,其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的故意,容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該經(jīng)營部停止侵權,在媒體上登文道歉,并賠償損失3萬元。

在此,律點知識產(chǎn)權提醒廣大商家,為了擴大影響或招攬顧客,部分商家會將自己銷售商品的相關文字和圖形商標制作成店面招牌。如果此種行為未得到商標所有權人的許可或授權,即使其所銷售的是正規(guī)商品仍有可能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新聞來源:眉山日報  記者 廖文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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